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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作者: 弑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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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时评作者

长远来看,在技术上远程开户应该能够达到实名制要求,但是关键需要认证标准和认证方式的统一,在国家层面来认可和落实。

日前,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引起了各方的广泛热议。我们看到,面对电子化技术对于传统账户服务的冲击与影响,监管部门也试图在效率与安全这一对永恒的跷跷板之间,试图找到新的平衡。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账户作为反映资金流动和沉淀的基本单位,既是最重要的金融“交通载具”,也可能成为容纳个体违规行为与金融风险的“黑箱”。因此,账户的实名制就是把握风险的关键所在,一方面能够有助于实现防范风险和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则能够事后追溯风险根源和追究责任。

就《通知》来看,主要是围绕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实现过程中,进行身份验证的强弱程度,来设定差异化的银行账户服务类型。对此,可以看到随着电子支付渠道的快速发展,原有银行账户模式逐渐受到来自于技术和制度层面的多重冲击。当更加具有效率和便利性的远程开户的诉求日益强烈之时,自然就对现有的账户实名制管理机制带来了新的挑战。正是由于不同渠道的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手段各异、开立的银行账户风险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通知》提出的三类账户的差异化功能设置,也是发展过渡期的合理选择。通过远程方式开立账户的实名程度如相对弱,就只能获得受限的功能。

长远来看,在技术上远程开户应该能够达到实名制要求,但是关键需要认证标准和认证方式的统一,在国家层面来认可和落实。正如央行所指出的“我国尚无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基础标准,也没有应用于金融领域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因此,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作为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主要手段的条件尚不成熟”。要解决这一矛盾的着力点,则是加快推动前沿技术规则在国家层面的标准化。

随着网络时代的演进,新技术已经对银行业务、银行账户基础规则带来巨大冲击。例如,欧美国家在面临这些挑战时,许多都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或机制,跟踪监测电子金融创新情况,适时提出指导建议。同时尝试修改那些基于拥有实际经营网点的银行经营模式而制订的、又无法延伸到数字和网络经济中的原有规则,并积极制定一些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再如,许多国外的网络银行,还与物理网点丰富的社会组织(如邮政部门)合作,进行混合认证和代理认证。还有在某些国家,个人可以通过邮寄资料等方式获得功能较全的银行账户,这是因为其法律环境更健全,一旦有违规行为会遭受严惩。

所有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随着外在环境的变化和走向成熟,《通知》的内容也并非一成不变。例如,在三类账户的实名认证方式、基于远程的账户间实名传递机制等方面,也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地方。总的来看,未来远程开户将逐渐成为主流模式,我们需要为此做好充足的理论、政策与实践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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